港審移犯程序漫長嚴謹 五年僅收32宗申請送走瘟神12個
港審移犯程序漫長嚴謹 五年僅收32宗申請送走瘟神12個

反對派就《逃犯條例》修訂問題不斷危言聳聽,無視基本法對人權的充分保障、香港司法制度的完善、法院聆訊的公平、公正,包括指稱一旦修例通過,香港就「人人都可能被移交」。香港文匯報記者翻查立法會文件顯示,由2014 年至2018 年間的5 年內,僅有12 名逃犯從香港被移交至已簽訂移交協議國家或地區,且每宗申請都「曠日持久」。

律政司早前在立法會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出,特區政府在2014 年至2018 年共收到32 宗移交申請,有12 名逃犯被移交至外地,且移交個案均涉及嚴重罪行,例如謀殺、惡意傷人、強姦、洗黑錢等。

立法會另一份文件中提供了一封關於印度政府申請的移交逃犯的判決書(HCAL 855/2019)。判決書顯示,印度政府於2015 年5月向香港特區政府提交該逃犯的移交申請,該逃犯兩次提出人身保護令。高等法院直到今年4 月才駁回了其第二次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整個過程歷時4 年,體現了香港法庭處理逃犯移交程序的嚴謹性。

香港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時強調,在修例前,要移交一名逃犯都必須經過重重關卡,所有程序都為疑犯提供了充分保障,而為確保公平公正,所有法定程序都要經過漫長的時間,亦令移交程序只會在真正有必要和必須的情況下才會啟動,不可能大費周章,去移交一個「普通市民」。

在修例後,所有原有保障一應俱全,而所有移交申請都包括了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的多重把關,被申請移交的疑犯還可以通過申請人身保護令和司法覆核來挑戰移交程序。因此,移交程序絕不會輕易啟動,反對派的所謂「有求必交」之說,在事實面前,是不攻自破的。

■香港文匯報記者杜思文

 

黃英豪:三審制嚴防濫用移交

「保公義撐修例大聯盟」召集人、全國政協委員、律師黃英豪:

香港的法律相當完善,且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會對移交逃犯起到把關的作用。他解釋道,律政司收到申請後,會對證據和資料進行審查,行政長官參考律政司意見,發出授權進行書後,疑犯還可以通過司法覆核來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理,所以政府部門以及律政司在處理移交案件時都相當謹慎。

同時,疑犯還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香港實行三審制,被駁回了還可以繼續上訴,相信這種多重把關的機制很難被濫用。

香港法院審理外地提供的證據時,法官可以嚴格依照香港的法律規定,做出公正的審判。一些反對派中人質疑香港法院審理移交申請時,因為許多人證、物證都在國外,無法傳喚證人和核實資料,那反對派推崇「港人港審」制度時,為何不考慮境外取證的困難呢?

在印度的移交申請個案,歷時4年還未定論,就是因為法院審訊嚴謹、嚴肅。所以市民大眾根本不需要擔心反對派所謂「所有人都會被移交」的言論。修例通過後,移交申請可能會增多,但特區政府資源豐富,可以按需增加司法機構的資源來處理申請,一定不會減少程序保障。

 

黃國恩:審訊逾4年不出奇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

移交逃犯的申請一般都涉及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被申請的疑犯一定會用盡所有方法挑戰程序,且香港的司法程序很漫長,更要保障人權和程序公正。

一般來說,司法覆核須在決定作出之後的3 個月內申請,而只要覺得自己的人權受到侵犯,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所以一宗逃犯移交申請案件審訊4 年以上並不奇怪。香港在全球的法制排名數一數二,甚至超過美國,如果不相信香港法庭,還要相信誰呢?

在個案式移交逃犯的方式中,用行政長官發出授權進行書,代替立法會辯論,來啟動審訊程序的做法非常可取,且參考了英國和加拿大等不同司法管轄區行之有效的制度。

事實上,通過立法會辯論來決定是否初步同意移交,根本「唔work」,一是因為在立法會辯論時,警方無權拘捕該疑犯,公開其罪行很可能會讓其「聞風先走」;二是案件在還未經法院審訊時,就在立法會公開討論,讓公眾知道疑犯的具體情況,對疑犯也不公道,該疑犯可以以此申請司法覆核,令法庭可能因此拒絕移交。

陸偉雄:申請保護令次數不限

 

大律師陸偉雄:

有關於逃犯移交的申請,審訊時間都比較長,因為移交逃犯涉及到許多非本地的證據,且香港法庭也許會要求申請方提供更多的證據,而申請方提供證據的時間長短是香港法庭無法干預的。

同時, 只要有證據,疑犯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 而且只要證據充足,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在待審期間,逃犯大多會被還押在監獄或收押所,疑犯的家人還可以去監禁地點對其進行探視, 疑犯的膳食等各方面的保障亦相當充足,相信疑犯在港還柙期間,其人權會得到全球數一數二的保障。